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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委托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农安县高家店镇玍家村张海玲屯,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本项目主要建设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商品混凝土 5万立方米、砂浆5万立方米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及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抑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本项目料场、仓罐区地面进行防渗硬化,避免对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筒仓顶部均设置脉冲袋式除尘器,经仓顶排气口排放,搅拌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必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应标准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粉尘主要通过定期洒水降尘、输送带半封闭、原料堆场半封闭、苫布遮盖、周边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治理后,必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排放粉尘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搅拌站及物料传输装置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在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水泥基座、提升机、搅拌机等设施封闭后,厂界必须满足1类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产过程中撒落在地面的物料,沉淀池沉渣,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三、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4年9月30日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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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
2024年9月30日印发 |